行政协议因为事关公益,需要由特殊公法规范调整。关于行政协议的范围难下定论,宜将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协议纳入该范围,且未来还会逐步扩展。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可以由正、反面规定共同构筑。对行政协议进行司法审查时,在特殊部分,需要遵循与民事合同不同的规则。在效力审查时,要建立效力和合法性间的复杂对应关系。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条款时,要做相应调整。在判断行政协议的生效时点时,需要应用多层效力理论加以解释。此外,行政协议的转让、变更、解除和撤销、违约责任等部分也都呈现出与民事合同不同的规则。最后,在开展行政协议相关行政行为的审查时,要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存在违法继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