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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工具本质研究——由世界首例AI发明人引发的思考附视频
被引:2
作者:
季善豪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发明人;
机器学习;
大数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AI首次被作为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专利制度的讨论。现有专利制度不要求发明创造体现发明人主观要素的规定使得发明人资格"唯结果论"风行。然而发明人必须首先是人类主体才能对其发明创造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而AI与普通计算机没有本质区别,目前AI所采用的新技术形式不足以使AI实现从普通计算机到发明主体的飞跃,所以AI仍是人类的工具。科学家对算法和数据库的选择是AI产物的创造性来源,是人类的实质性贡献所在。编写出算法的科学家必然也能依照算法进行产品研发,而AI的作用仅在于加速这一质变过程中的量变。因此,现有专利制度可以适用于AI产物,而无需借用职务发明制度来解决AI产物的归属以及另设AI产物专利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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