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边控)措施的法律适用

被引:1
作者
朱建朝
金香平
姜金良
机构
[1]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限制; 执行程序; 编译程序; 法定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当事人; 法院; 司法机关; 被执行人;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18.030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602 ;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适用中应结合出入境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裁处为辅,采用合法性和效果性的审查标准。适用对象既包括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措施法律性质上属于执行强制措施,被限制人可以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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