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中通知规则的适用标准及效果解释

被引:12
作者
梅夏英
刘明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侵权; 通知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3.03.01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由于立法体例所限,立法者并未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所创立之通知规则的具体制度安排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通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民事主体权益的均衡保护及我国网络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综合考量我国网络社会实际情况及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对权利通知的合格标准及其法律效果进行学理探讨和解释,从现实合理性角度界定合格权利通知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以类型化方式讨论权利通知的法律效果,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法律性质,以期为我国网络侵权的司法适用提出有益的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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