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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
被引:23
作者:
江平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08 [其他政治理论问题];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05年3月8日,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先生应邀在中国人民大学做了题为“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的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了该讲座。江平教授从传统意义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入手,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的国家观来说,国家本身是一个暴力工具,组织经济并不是国家的权力。随着理论的发展,现在认为国家具备一定的组织经济作用。但是,我们一定要分清哪些权力属于国家,哪些权力应该归市场或者归社会本身,这个界限必须划清。在方法论意义上,江平教授认为,既然市民社会是私法存在的社会基础,研究私法就离不开自然法学的思想和社会法学的思想,离不开经济分析的方法和社会分析的方法。接下来,江平教授对个人权利、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进行了分析,认为私权的核心是“自由”,社会权力的核心是“自治”,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力”,并明确了三种权利(力)的行使顺序。在此基础上,江平教授指出了社会权力存在的基础,并阐明了社会法的含义、社会权力介入领域以及行使主体,并分析了行使社会权力面临的两大问题。最后探讨了如何从法律层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江平教授认为和谐社会应以尊重保护私权为基础,实现国家、社会、个人权利(力)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润滑作用,并应建立民主政治,从而实现真正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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