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多层分支式治理框架

被引:2
作者
苏宇
机构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7 [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正>人工智能的技术路线与应用方式极为庞杂。如何对人工智能实行适当的区分式治理,是人工智能立法中最为基础和关键的问题。法律需要对人工智能作出合适的区分,避免以单一、僵化的规则调整丰富多样的人工智能对象。在国内近期有关人工智能法治的学术讨论中,人工智能法的调整对象往往被有意或无意地假定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乃至大模型,而实际上这只是整个人工智能的一个局部,远难覆盖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之全貌,以此为模板设计人工智能法律体系,极易出现“挂一漏万”或“削足适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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