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

被引:13
作者
张学文
机构
[1]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关键词
非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 登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基于非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而是因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的成就而直接生效。在权利取得人办理不动产物权取得登记之前 ,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而且非经办理取得登记 ,权利取得人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但如已完成处分行为 ,该处分行为应为有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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