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农村的提倡——民族地区农村刑事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被引:4
作者
何立荣
机构
[1] 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民族地区农村; 刑事和解; 提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民族地区农村的"熟人社会"特点,使人们更愿意选择和解方式解决刑事纠纷。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使和解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民族地区农村具备较为合适的调停人,更有利于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与执行。民族地区农村刑事纠纷的民族性、伦理性、轻微性以及加害人与受害人关系的紧密性特点,使之更适宜以和解方式解决,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有利条件。以和解方式解决民族地区农村的刑事纠纷也是调适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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