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法治及其中国关怀

被引:5
作者
魏治勋
彭宁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形式法治; 法治中国; 法治思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从法治发展的历史起源来看,人类最终选择法治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理性的觉醒和进化,形式法治开始取代其他治理方式而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从法律的概念本身来看,形式法治其实是由法律的本质和特性决定的,只有作为一种形式化的概念,法律才能成为权威性指引进而产生合法性和正当性,以确立持久稳定的行为预期。坚持形式法治建设对于当下的中国社会而言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因而应在尊重和信任法律过程中凝聚社会共识,以程序和制度为手段最大限度地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在全社会建立起法律思维以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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