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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法治及其中国关怀
被引:5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魏治勋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彭宁
机构
: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学习与探索
|
2014年
/ 07期
关键词
:
形式法治;
法治中国;
法治思维;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从法治发展的历史起源来看,人类最终选择法治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理性的觉醒和进化,形式法治开始取代其他治理方式而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从法律的概念本身来看,形式法治其实是由法律的本质和特性决定的,只有作为一种形式化的概念,法律才能成为权威性指引进而产生合法性和正当性,以确立持久稳定的行为预期。坚持形式法治建设对于当下的中国社会而言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因而应在尊重和信任法律过程中凝聚社会共识,以程序和制度为手段最大限度地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在全社会建立起法律思维以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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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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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 条
[11]
法辨.[M].梁治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德)韦 伯(Weber;M.)著;于 晓;陈维纲译;.三联书店.1987,
[13]
利维坦.[M].[英]霍布斯(Hobbes) 著;黎思复;黎廷弼 译.商务印书馆.1985,
[14]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法)卢梭(J.J.Rousseau)著;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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