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性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

被引:14
作者
陈金钊 [1 ]
宋保振 [2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2]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法治中国; 法的一般性; 法治思维; 程序正义;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6.01.014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法的一般性既体现法律规范的特征,又彰示法治实现的进路。相对于西方国家借助法的一般性走向形式法治,进而提出对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倡导,在中国,具有辩证特质的实质思维却消解了法的一般性。而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还必须在形式法治理念下进行建构。此时法的一般性就不再只是纯粹的立法"宣示",还具有解释和应用上的意义。体现在当前的法治建设,合理选择立法对策的着力点、正确认识特色国情中的权力思维模式、强化规则意识下的法治思维活动都是法的一般性原则回溯,也进而构成法治中国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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