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法上的利益共同体理论:理想与现实之间

被引:15
作者
胡德胜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际河流; 利益共同体理论; 《国际水道法公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3.5 [海洋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国际水法上的利益共同体理论可追溯到罗马法的人法物中的共用物法。早期的沿岸国利益共同体理论的雏形出现于18世纪,在1929年奥得河国际委员会领土管辖权一案中第一次得到了司法上的释明。当代的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乃至被认为是"当今世界形势下最有益、最理想的理论",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法公约》则被国际法院认为是它得到强化的证据。考察利益共同体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探究其理论基础,分析其在国际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发现,其所涉跨国河流/流域共同事项的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试图将基于水的几乎所有流域共同事项都纳入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而言,它具有坚实的水文水资源学、环境科学和生态学基础。就管理科学的视角来说,在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手段以及经济合理性方面,它并不完全可行。在国际关系的维度上,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没有正确对待决定国际法内容和实施的国家主权、国际政治等关键因素的最终作用或者影响。对这一国际水法理论当代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视角的科学评价,以及当今并不存在一项、也没有流域国家考虑签订一项基于流域整体生态服务系统功能来谈判分担分配、分享惠益的国际条约的客观事实,都告诫人们:理论上的理想在国际现实中的实现必须注重立足于国家主权,应该循序渐进地扩大规则调整的流域共同事项,需要在规则上多些弹性、少些强制。
引用
收藏
页码:34 / 51
页数:18
相关论文
共 34 条
[1]   中国应该如何对待《能源宪章条约》 [J].
胡德胜 .
政法论丛, 2017, (06) :78-87
[3]   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新格局 [J].
何力 .
政法论丛, 2016, (03) :11-16
[5]   国际河流共享性的法律诠释 [J].
曾彩琳 ;
黄锡生 .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02) :29-33+138
[7]   当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与价值追求 [J].
杨泽伟 .
法学研究, 2010, 32 (03) :175-185
[8]   国际河流法刍议 [J].
王志坚 ;
邢鸿飞 .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03) :92-100+116
[9]   国际河流利用权益的几种学说及其影响述评附视频 [J].
胡文俊 ;
张捷斌 .
水利经济, 2007, (06) :1-4+81
[10]   水(权)转让或转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之路——美国视角 [J].
A·丹·塔洛克 ;
胡德胜 .
环球法律评论, 2006, (06) :761-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