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逐渐形成了三种模式。其中,结果责任模式发端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后被纳入违法审判责任制,如今则被视为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证。程序责任模式滥觞于违法审判责任制,如今则成为法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法官确定奖惩措施的主要依据。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发出了尊重司法规律、重构法官责任制度的呼声,一种主要针对法官违背职业伦理行为来构建法官责任的新模式——职业伦理责任模式,逐渐出现在各种司法改革的方案之中。上述三种模式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产物,都有各自得以存在的制度空间,也都有相应的局限性和实施障碍。通过总结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经验,可以为未来法官责任制度模式的选择确立一些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