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定罪转化新探

被引:5
作者
卢有学 [1 ,2 ]
桑骊 [3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3]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关键词
聚众斗殴; 定罪; 转化; 法律拟制; 法条竞合; 首要分子;
D O I
10.16524/j.45-1002.2009.10.02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前提是行为必须符合后两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类似条文的性质,属于注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从罪数理论上讲,由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内容可以包容于斗殴的故意内容之中,斗殴既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刑法》第292条与第232条、234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转化犯的规定,有减少死罪数量和统一司法的作用。实践中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准来确定转化的具体范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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