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的解析与构建:作为网络时代信息价值纠偏机制的研究

被引:66
作者
满洪杰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被遗忘权; 人格需求; 信息价值; 权利构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删除权‘被遗忘权’"是删除权与被遗忘权的混合,两种权利在权能、适用范围、受克减性等方面有重大差异。被遗忘权源于自然人获得谅解、维持人格特质,以及保护人格尊严与个人生活的需求,以因应网络社会信息去中心化、存储永久化和获取便利化的挑战。信息目的性限制原则,应以信息价值视阈分析判断。当信息处理价值低于主体人格价值时,被遗忘权即有适用之余地。但信息类型、决策目的、使用场景可对信息价值带来影响。被遗忘权具有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应以信息价值和生命周期为基础构建权利体系,删除作为处置措施应有终极性和谦抑性。被遗忘权应与言论和信息自由、历史和统计研究需要,以及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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