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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习惯”的司法应对:以逾期加价条款为样本
被引:6
作者:
赵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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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3]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
来源:
关键词:
民法典;
商事习惯;
法源;
逾期加价条款;
D O I:
10.13644/j.cnki.cn31-1112.2021.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律-习惯"双阶法源格局的确立,彰显了我国民法典的开放性品质,但习惯适用规则的缺位,使得法源意义上的习惯陷入适用"空置化"的窘境。作为商事习惯的逾期加价条款存在"结算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性质之争,致使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呈现不同裁判路径。"民商不分"造成既有违约金立法存在"隐藏的漏洞"的客观后果,也致使当事人通过逾期加价条款规避现有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并演变为一种商事习惯,对此现象法院应谨慎而又合理地作出司法应对。"法源"意义上的习惯应为事实上的习惯而非习惯法。商事实践中大量非标准事实的集结,宣告司法三段论中"事实与规范二分法"的崩溃。"等置模式"可使案件与规范变得更有推论力,但也考验着法官的归纳推理能力,在商事领域尤为显著。源于近代中国的商会"理案"制度经改良后,可作为优化形式逻辑推理的辅助手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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