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研究——TRIPS协定和因特网条约的视角

被引:6
作者
贺志军 [1 ]
袁艳霞 [2 ]
机构
[1] 湖南商学院廉政法治研究所
[2] 湖南商学院财金学院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犯罪; 营利目的; TRIPS协定; 因特网条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存废问题,大致有取消论和保留论的对立。TRIPS协定中"蓄意"规定不应排除成员采取"营利目的"实施方法,"蓄意商业规模"一般可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故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与协定具有符合性。基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因特网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传统——网络二分论"应成为"营利目的"要件在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存废与否的未来走向。
引用
收藏
页码:37 / 43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6 条
[3]   刑法应当取消著作权犯罪的“营利目的”要件 [J].
裴显鼎 .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 (05) :41-43
[4]  
关于著作权刑法的世界报告.[M].王世洲; 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5]  
美国刑法.[M].储槐植;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  
知识产权法.[M].刘春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