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构造存在"原因模式"与"后果模式"的差异。在责任形式多元化的情况下,"后果模式"与后果引导的法律救济思维特征更相契合。"后果模式"以功能性的责任形式为基础,不同功能性责任具有不同的构造逻辑和一般要件。根据"救济与权利一致"原则,不同责任基础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结构形式,这为一般责任规范的提出奠定了基础,不同责任基础表现为一般责任规范的具体实现形式。一般责任规范与具体责任基础这种关系的厘清,有助于恢复被异化的责任基础的功能设置,实现不同责任基础的效果融合或责任统一。责任融合降低了现行法所贯彻的请求权竞合模式的正当性,为共同责任规范的立法抽象提供了可能性。对于中国民法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而言,依"后果模式"配置责任制度是开发《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编制积极价值的可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