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RCEP知识产权条款与中国企业的应对

被引:10
作者
马忠法
王悦玥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知识产权强国;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知识产权国际协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744 [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 F279.2 [中国];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RCEP知识产权条款,横向地看,与TRIPS、TPP、CPTPP知识产权条款相比,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达国家TRIPS-Plus的要求;纵向地看,重视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反映了对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的宽容和后者在知识产权协调活动中话语权大幅提升的趋势。这些条款将为各成员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供指引,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机遇。但其所要求的打击恶意商标、数字环境下的执法与中国当前实践存有冲突,将给中国企业带来挑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首先应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他国相关法规,防止自己的权利因缺乏国际保护标准而在知识产权制度较为落后的国家遭到侵害;其次应合规经营,确保技术转移过程中手段合理、流程规范,确保自身经营活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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