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

被引:66
作者
史际春
肖竹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宏观调控; 分权; 法治;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6.04.013
中图分类号
D922.291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对“宏观调控”概念的界定,决定了宏观调控法制建构的差异。宏观调控应当遵循“分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央政府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分权制衡和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调控权的合理划分,是有效分权的基本条件。宏观调控必须法治化,但是通过具体立法“固定规则”是不可行的,关键是对宏观调控主体适当赋权,由其根据形势和调控目标“相机抉择”或自由裁量,并将其纳入问责体系,凡宏观调控决策或行为超出合理专业判断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人就应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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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政策学通论[M]. 中国金融出版社 , 魏杰著,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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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M]. 农业出版社 , ,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