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法的构造

被引:1
作者
薛其宇
机构
[1] 华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地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承包权与经营权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是"三权分置"法的构造的关键。"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既不是"成员权说"的土地承包权Ⅰ,也不是"物权说"的土地承包权Ⅱ,而是受到权利人为他人设立权利用益物权限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权Ⅲ。"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权利用益物权,经营者享有在农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土地经营权在法律术语上采用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这在法学上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引用
收藏
页码:21 / 25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 [J].
朱继胜 .
北方法学, 2017, 11 (02) :32-43
[2]   论“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 [J].
朱继胜 .
河北法学, 2016, 34 (03) :37-47
[3]   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 [J].
陈小君 .
法学研究, 2014, 36 (04) :4-25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J].
刘俊 .
现代法学, 2007, (02) :17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