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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
被引:40
作者:
朱继胜
[1
,2
]
机构:
[1]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2] 广西民族大学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来源: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7.02.003
中图分类号:
D922.33 [国有土地管理及使用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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