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民阶层与乡村司法理论的反证

被引:42
作者
杨力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新农民阶层; 乡村司法理论; 地位获得模式; 乡村法治化;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7.06.012
中图分类号
D663 [阶级、阶层];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作为当前学界主流的乡村司法理论,基于对乡村社会结构内向、封闭的理解,具有明显的地方化特征。然而,新农民阶层的出现及其推动的乡村社会变迁,导致乡村司法理论产生一些悖论性事实。这种变迁和悖论能够从"地位获得理论"与乡村司法运作存在的关联中加以解释。据此,现有的乡村司法理论应当有所修正,使得带有"治理"味道的地方化特征不再那么显著,转而复归到追求普适化的乡村法治化轨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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