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文书的对话性

被引:14
作者
张骐 [1 ,2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裁判文书; 对话性; 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质量; 针对性说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13 [司法行政工作];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裁判文书的对话性,是说裁判文书是一种对话,裁判文书具有对话的性质。裁判文书的对话性,旨在从对话的角度看待裁判文书。对话是一种更重视裁判文书受众的说理。裁判文书对话性包含三个维度:对话的对象,对话的方式,对话的内容。加强裁判文书的对话性,是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一个重要抓手;加强裁判文书的对话性,对于更好发挥裁判文书的三种功能、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以及人民法院有效回应社会情势,具有重要作用。实现裁判文书的对话性要求:一方面,裁判文书应当清晰、一致、有根据、有针对性;另一方面,法官要有同理心、对话应符合常理常情。实现裁判文书对话性需要四个制度条件,并需要法官具有人文关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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