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商品无法简单地归为货物或服务,其跨境交易规则具有多样性,应税性、可税性、纳税居民身份和税收来源地无法确定等特征。出于国家集团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各国或地区间数字化商品跨境交易税收征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和冲突。税收征管制度的国际协调应根据现有双边、多边贸易规则,加强国际对话与合作,协调各项归类制度以实现对数字化商品的科学归类;协调各国或地区不同税种间、不同征管方式间的差异,力求体现税负公平,并降低纳税成本,实现贸易便利化;协调各国或地区在纳税居民身份、各类所得认定标准上的差异,以便数字贸易利益尽可能体现公平。我国应改革现有税收征管制度,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积极参与数字化商品跨境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国际谈判,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数字化商品跨境交易带来的一系列税收征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