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理论视阙下弱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批驳

被引:1
作者
梁成意
焦阳
机构
[1]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关键词
主体性理论; 弱人工智能; 主体资格; 财产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康德主体性理论哲学视阙下,现阶段弱人工智能只能作为人权利所指向的客体,通过立法技术赋予其与人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将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颠覆。主体性理论框架内的弱人工智能只能作为受人役使的工具或代理人,其一切行为之法律效果应归于创造者或控制者,即弱人工智能控制下的财产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归属于利用弱人工智能创制法律事实的自然人等其他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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