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从制度到机制:合目的性、范围及主体

被引:8
作者
魏健馨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合目的性; 法律草案; 司法解释; 宪法解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诸项重要内容中,合宪性审查工作要实现从制度到机制实质性推进的意向明显,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更名为标志。其核心要义集中在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领域,意味着合宪性审查从制度到机制的实质性推进。新时代新格局背景下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要避免陷入以往"有制度、无机制"的误区。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以合宪性审查的"合目的性"作为观念基础,充分展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以保持法律规则体系的内在协调。以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审查范围,凡是能够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并对当事人的权利配置产生影响的规则,都应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视野。形成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一体化程序规则,以使每一主体的相关工作职能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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