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权利实现机制

被引:45
作者
王洪平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胎儿; 冷冻胚胎; 民事权利能力;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法效回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法律上的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的胚胎,冷冻胚胎不是胎儿,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附法定解除条件的性质,在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于受孕时自始不存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不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胎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建立胎儿监护制度。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为原告与被告。胎儿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已经实现的民事权利应当进行法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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