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6
作者
张学军
机构
[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擅自中止妊娠;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抗辩事由; 免责事由;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1.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要素是:胚胎和胎儿已经形成(精卵来源在所不问),未实施人类辅助生殖的自然生殖具有合法性,胚胎或胎儿遭到"毁灭",女方在主观上故意。由于该行为侵犯了胚胎、胎儿的生命利益、具有违法性等原因,所以它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女方应依《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夫妻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生育契约、妻子拒绝履行,该行为构成违约,女方应依《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胚胎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畸形、继续妊娠严重威胁母亲生命或身心健康、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下,女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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