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何种方法来解释宪法,是中国宪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通过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宪法解释方法的考察可知,解释主体综合运用各种解释规则所形成的规则综合模式构成了传统的解释与推论模式中所谓的解释方法,但实际上确定宪法解释结论的是注重解释结论实体正当性的结果取向,而规则综合模式起到的仅是论证解释结论的作用。宪法解释方法是一个融汇解释规则适用与结果取向于一体的过程模式,规则综合模式在个案中的具体确定需要以基于结果取向的解释结论为依托,而结果取向对于解释结论的决定作用也被限定在规则综合模式所容许的范围之内。中国宪法的现行立法解释模式具备实现解释结论实体正当性之制度基础,但应加强解释规则层面上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