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被引:29
作者
刘琨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流质契约; 债权人利益;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02.013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以物抵债协议与流质契约的区别及认定是审判实践中一个难题,且理论界看法不一致。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定位、分类、效力究竟如何?以物抵债协议与流质契约的区别是什么?对"流质契约禁止"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在实践中有什么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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