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16
作者
张铭训
机构
[1]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新型受贿; 干股; 离职后受贿; 交易型受贿; 刑法解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事司法实践应当针对新型受贿案件的特点,设置全新的定性与定量判断规则。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增设中间环节收取利润以资金周转的表面形式模糊受贿本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存在不正当利益的暗箱操作,除非其提出明确阻却故意的反驳证据,应推定具有受贿概括故意。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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