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入罪化

被引:10
作者
于志刚 [1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网络犯罪; 黑客学校; 黑客技术培训; 技术中立原则; 立法完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计算机犯罪趋于成为低门槛、低龄化、产业化的普通犯罪,故而作为一种根源性行为的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应当加以格外的关注。但是,无论是依据现行刑事立法还是传统刑法理论,都难以全面评价和制裁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本文认为,刑事立法上对于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加以评价的核心,是行为性质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也是行为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应当全面思索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问题,从而增设新罪名,兼顾化地实现对于"技术传播"行为的保护和对于"技术滥用"行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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