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阐释的公共性基础

被引:8
作者
卓今
机构
[1]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关键词
公共阐释; 公共性; 个体阐释; 私人阐释; 合作型人格;
D O I
10.16059/j.cnki.cn43-1008/c.2018.02.019
中图分类号
D035 [国家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公共性在公共阐释论中是元理论问题。阐释学意义上的公共性主要涉及阐释行为的理性与非理性,阐释主体的人的"类本质"和合作型人格基础。"个体阐释"是阐释主体得以实现公共性的前提,由于人类的"共在"决定了个体阐释的公共基础。阐释的公共性需要在理性的主导下进行,公共阐释论既需要科学主义作为内部框架,也需要非理性的个人化的创造和超越。阐释者与阐释对象是主客体关系,客体永远受制于主体,它们之间没有平等可言。公共阐释的公共性首先是以人的主体确立为前提的,在主体的能动性与客体的反作用力不能自足的情况下,主体间的制衡显得尤为重要。达成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统一性,主体对他人意图的推测与判定应当受制于"他性"。阐释的公共性是多级主体间性的认知和认识,在阐释过程中须潜在履行"公共阐释论"的六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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