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学校”事件评析——以我国宪法文本中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分析为路径

被引:13
作者
张震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 普通话; 推广; 方言; 宪法规范;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07.05.004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对近来所出现的方言学校这一文化现象,有必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规范分析。从宪法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需要先明晰宪法上“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涵义。该条款中的“普通话”与“推广”两词有各自的涵义与功能。方言具有一定的功能,但是其局限性是相当明显的。从理论上的“语言权”的视角看,普通话在我国语言体系上具有优先和主导地位。宪法规范的效力性及至上性是法治国家的基石理念。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在冲突中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精髓所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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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智 .
人权, 2003, (04) :42-44
[2]  
论语言民族性与社会性的关系[J]. 刘爱英,王培英.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2002(01)
[3]   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 [J].
韩大元 .
中国法学, 2000, (05) :3-16
[4]   方言和普通话的社会功能与和谐发展 [J].
游汝杰 .
修辞学习, 2006, (06) :1-8
[5]   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 [J].
韩大元 .
法学评论, 1999, (04) :31-37
[6]   普通话的来龙去脉 [J].
郑林曦 .
南都学坛, 1988, (01) :49-5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 福建人民出版社 , 许崇德著, 2003
[8]  
现代汉语词典[M]. 商务印书馆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编, 1989
[9]  
http://www.ch inanews.com/ . 2006
[10]  
http://www.jsch ina.com.cn/gb/jsch ina/gov/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