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学校”事件评析——以我国宪法文本中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分析为路径

被引:13
作者
张震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 普通话; 推广; 方言; 宪法规范;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07.05.004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对近来所出现的方言学校这一文化现象,有必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规范分析。从宪法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需要先明晰宪法上“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涵义。该条款中的“普通话”与“推广”两词有各自的涵义与功能。方言具有一定的功能,但是其局限性是相当明显的。从理论上的“语言权”的视角看,普通话在我国语言体系上具有优先和主导地位。宪法规范的效力性及至上性是法治国家的基石理念。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在冲突中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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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语文, 2005, (01) :1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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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 (04) :419-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