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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
被引:43
作者
:
曾彩霞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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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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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不详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曾彩霞
[
1
,
2
]
朱雪忠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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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朱雪忠
[
1
]
机构
:
[1]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2]
不详
来源
:
中国软科学
|
2019年
/ 11期
基金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关键词
:
必要设施原则;
大数据垄断;
规制;
适用;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拒绝大数据交易是大数据垄断企业实施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当下游市场竞争的必要数据被拒绝交易,市场竞争生态即遭破坏。本文从竞争秩序维护的反垄断价值目标实现、大数据的资源固有属性等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将必要设施原则适用于大数据垄断规制具有合理性;并由此提出了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适用必要设施原则需要满足的四个基本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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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5 / 63+73 +73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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