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被引:123
作者
罗豪才
宋功德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平衡论; 范式转换; 结构性均衡; 博弈;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1.02.008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传统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通常处于失衡状态。行政法的失衡严重地制约着行政法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全面实现 ,阻碍了行政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惟此 ,平衡论者主张现代行政法应是平衡法。本文认为 ,行政法的平衡是指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 ,它主要通过围绕着行政法制约与激励机制而构建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来实现 ,而这种制度体系的形成 ,必然要依赖于行政法主体的多方博弈。亦即 ,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对策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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