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9条

被引:13
作者
董学立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抵押权; 登记立法主义; 优先受偿顺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二元化的立法模式。在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下,只有"须经登记"的抵押权;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则有"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何确立"须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物权法》第199条在修正和继承其前身中非但没有趋于精致,而且失之错误。对其不足,应在说理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正。
引用
收藏
页码:101 / 105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