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规定的进步与不足——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的评析

被引:7
作者
韩旭
机构
[1]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会见权; 通信权; 权利配置; 刑诉法草案; 评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兼顾了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总体上看,修法方向和体现的精神是正确的。但是,草案的某些规定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有的规定违反辩护权的基本理论,有的规定体现出一定的倒退,从而可能导致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面临新的难题。为此,有必要改革草案中的"会见许可"制度,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必要的会见权;立法表述上应以"通讯权"代替"通信权",在保障通讯秘密的同时,合理设置例外规定;赋予辩护律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羁押人的会见权;增设权利救济管道、明确侵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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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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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1]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立法的三大疑难问题管见 [J].
孙长永 .
法学, 2008, (07) :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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