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11
作者
苗玲玲 [1 ]
王飞 [1 ]
陆旭 [2 ,3 ]
机构
[1] 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
[2]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3]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刑法规制; 网络暴力; 法益侵害性; 传播行为;
D O I
10.15997/j.cnki.qnjz.2019.01.03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自媒体时代,个体及网络生活圈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和载体,网络暴力作为网络发展的副产物,借助自媒体的传播,极易造成严重后果。2006年,被称为美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梅根事件"爆发,继而美国联邦法院以入侵受保护计算机等四项罪名对事件的始作俑者萝莉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萝莉有罪。此后,美国将利用网络恐吓、迫害、骚扰他人等持续性的严重行为定为"网络欺凌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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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网络暴力犯罪初探 [J].
陈可 .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7, 31 (02) :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