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证据附视频

被引:5
作者
卢君
陈立洋
机构
[1]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抢劫罪; 侵犯财产罪; 量刑证据; 少年人犯罪; 被告人;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08.020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正>【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犯罪一审案件缺少社会调查报告并对案件量刑有影响的,应予改判。■案号一审:(2011)垫法刑初字第284号二审:(2011)渝三中刑终字第226号【案情】2011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李某提议抢点钱来用,便同被告人赵某、朱某和党某翻墙进入某网吧,并强行向正在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陈某索要钱财。陈某不从,5名被告人便对陈某进行围殴,其中被告人李某用燃烧的烟头将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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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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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孝杰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 (05) :1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