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法哲学基础

被引:32
作者
骁克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主体哲学; 主体客观化; 目的论;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21.04.009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当下人工智能主体学说面临诸多问题,需从法哲学视角予以审视。就人工智能本体而言,其行为具有自主性,不宜纯粹以客体相待;从他者期望视角观察,人工智能拥有道德责任能力,系道德主体。法律主体理论经历了由自然人有限人格到全面人格,再到自然人、法人综合人格的演化过程,呈现客观化趋势,不唯理性、意志等主观要素论,其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提供了栖居空间。在目的论意义上,人工智能能够推动积极向善,助力美好生活,实现显著的经济社会价值,作为法律主体具有合目的性。在当代,传统主体哲学转向,人的哲学危机引发新思考,尤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客体范式发生变化,客体主体化的历史经验及当代实践显现一种哲学可能性,即主体不限于人,从而强化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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