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中的政府主导责任

被引:27
作者
陈翰丹 [1 ,2 ]
陈伯礼 [1 ]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2] 温州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 政府责任; 监护权; 监护监督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未成年人监护经历了从家庭监护到国家监护的演变,国家公权力逐步介入未成年人监护领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确定政府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德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我国的法律传统和民众意愿呼唤政府在未成年人监护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有必要明确政府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中的责任,这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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