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与我国基层法院的功能——以湖南两个县的土地纠纷调查为例

被引:7
作者
邵华 [1 ]
Susan Whiting [2 ]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2]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Seattle
关键词
纠纷解决; 司法功能; 大调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一向以提倡基层调解为主,诉之法院,又以另一种形式的调解替代,因此,我国当下"大调解"的核心其实在于法院调解。但是,我国基层法院在现有的国家权力架构中,在无法保持独立性的实际压力下,面对正式法律与民间习惯的矛盾,无法完成他们被期待的功能。多重角色的压力使他们不得不强调调解,以调解的方式来回避刚性矛盾,以保持合法性。实际上,法院如果无法解决规则之治的问题,它就无法真正实现纠纷解决,而仅仅是纠纷解决道路上的一个驿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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