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立法的思考

被引:13
作者
郭明瑞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 除斥期间; 权利失效期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时效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各种时效制度在性质和功能上有同一性,应于总则中统一规定。这也是有立法例的。时效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相互间的协调、衔接。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还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和权利失效期间。时效制度的构建应注意内部规则的协调。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受理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终结。权利人保护权利的请求并非全受诉讼时效限制。人身权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关基本生存利益以及涉及他人利益的,权利人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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