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的意涵类型化界分及其面向再生资源利用的制度选择

被引:4
作者
田亦尧
陈德敏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无主物; 再生资源; 先占取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民法制度规范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无主物概念以及针对先占的制度设计,在循环经济视阈下,再生资源的立法价值足以承担起构建先占制度的试金石。经过对无主物意涵进行类型化梳理,可以发现现行立法例和传统物权法的划分方法都无助于对其本体的科学认知,而只有"原生无主物"与"继生无主物"的类型区分能够对无主物概念进行科学划分和正确定位,其中,再生资源就是继生无主物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基于这一逻辑线索推演就能发现,当下再生资源的权属归依存在着本体意蕴与相似概念区分不明、私权本位与国家主权取得原则间的矛盾、以先占制度缺失为典型的制度空白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三个标准、三项原则以及三个步骤"的"三个三"的解决方案。在理论层面上,首先必须明确再生资源应当由非经特殊技术改造已基本丧失原物的基本功效或功效极大减低、在特定的场所以特定的形式出现、结合社会一般性认知等三大判断标准共同来确定再生资源的属性,其次通过国家主权安全保障原则、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原则、社会稳定保障原则等三项原则限制国家主权取得原则的滥用,进而解决再生资源入法的理论障碍;在实践层面上,可以规划三个立法阶段,首先通过习惯法基于物权法定的缓和理论和社会普遍意识认知确认再生资源物权取得的正当性。随后对《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内部条文进行修订,分类设定不同类型无主物的权属分配,设计再生资源物权取得制度以作为先占取得制度的尝试。最后,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和《资源综合利用法》立法中设计再生资源产业的权利义务配置,进而实现再生资源顶层设计从一般法到特殊法的制度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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