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的法律适用

被引:10
作者
陈山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规范结构; 优先法; 重法; 被排除的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以逻辑上的特别关系为基础。普通法之上添加特别的不法或者罪责加重、减轻的规范要素会形成与之竞合的特别法。不同的特别法之间原则上不是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而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刑法明确指示适用的,应当适用所指示的特别法或者重法,刑法没有明确指示适用的,规范要素与刑罚协调的,应当适用特别法,"规范要素与刑罚错位"的,重罪配轻罚的,应当适用重法。参与法条竞合的被排除的法具有补充适用效应,不但可参与定罪,还要与优先法形成"结合刑"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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