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刑法性质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16
作者
陈毅坚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2] 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
关键词
软暴力; 暴力; 胁迫; 强制性滋扰; 非强制性滋扰;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20.04.00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软暴力是一种类型化的概括性称谓,应扩大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比较法上刑法规范基准和制裁体系的差异要求对软暴力进行统一的教义学厘清。各种强制手段具有实质等值性,暴力与胁迫应以被害人视角严格界分,暴力是对被害人施加现实的身体性和物理性影响,胁迫是对被害人的心理施加动机性影响,其他方法的范围应遵循暴力和胁迫的区分标准明确其教义学定位。在性质上,软暴力包括强制性软暴力和非强制性软暴力,其中强制性软暴力包括了相对暴力和胁迫。常见的滋扰性软暴力应区分为强制性滋扰和非强制性滋扰。滋扰举动可以使被害人意思决定自由屈服于行为人,产生强制的效果,根据物理性影响或心理性影响分属相对暴力或胁迫。非强制性的滋扰举动本身,则可以成为寻衅滋事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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