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被引:226
作者
王灿发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生态优先; 生态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4.03.007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生态文明既可以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是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其体系的构成、原则的组成、制度的建设尚存在不系统、不完整、不适应、不科学的问题和缺陷。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框架体系上,应当制定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为龙头,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和能源节约法为分支的完整体系,在所有立法中贯彻生态优先、不得恶化、生态民主、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分别从预防、管控、救济三个维度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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